第三十四条

有效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按照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对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消毒,并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