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同、配合,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地区建立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规划、监测评估及管理工作。

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开展艾滋病防治实验室检测、信息管理、治疗、心理咨询及综合干预服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吸毒人员做好宣传及帮教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