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自治区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州(市、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艾滋病监测计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本辖区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实施监测,分析疫情及流行趋势,组织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档案,进行医学随访。
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