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报告的网络系统。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管理,对艾滋病流行态势进行分析预测,为制定和实施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建立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报告网络系统,为艾滋病信息监测、追踪随访、转介转诊等工作提供保障 。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