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