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监测调查评估制度和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和土壤环境功能区,进行农用地环境安全分类管理与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治理与修复,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防范污染地块风险。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