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设置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回收点,指导农药使用者妥善保管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并及时送交回收点。

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术,加强农用薄膜回收利用,推广使用可降解材料。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