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发展规划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城镇雨污分流设施。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