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纳污坑塘和黑臭水体进行限期整治,水体和底泥应当分别达到水体和土壤功能区标准。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