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河生态环境保护,在河流沿岸开展林带绿化。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种优化等措施,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和水土保持能力。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