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旅游投诉电话等,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监察,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对旅游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对受理的旅游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告知投诉者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