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处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