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的罚款;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