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不在现场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的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警告,对不在现场的驾驶人扣押其车辆,并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