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和清洁车用能源,逐步淘汰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