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