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