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