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或者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