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其保护范围,并可以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前款所列的宗教活动场所改作他用的,应当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