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外国人在本省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干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内部事务;(二)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三)不得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散发宗教宣传品;(四)不得擅自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讲经讲道;(五)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