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的意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设置建议,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