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未按照标准配备旅游厕所,及时收集处理垃圾、污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