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辉腾锡勒草原保护设施建设,增设管护点、检查站和瞭望台等公益设施,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

辉腾锡勒草原应当设置界碑、标桩、标牌。标牌内容要准确简练,通俗易懂,并用蒙汉两种文字规范书写。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