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虚假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回虚假报告,停止六个月内在自治区从事能效测评活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定机构撤销其能效测评机构的资格认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