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