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