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