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绿色建筑发展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通风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