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并对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