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指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