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