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羊卓雍错保护管理的主管部

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羊卓雍错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治理;

(二)拟定羊卓雍错保护方案,负责羊卓雍错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羊卓雍错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四)在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标识标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羊卓雍错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