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