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第五章 公众参与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湖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处理权限的河(湖)长或者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