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羊卓雍错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野生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擅自放生外来生物物种;

(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