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在羊卓雍错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猎捕野生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二)擅自放生外来生物物种;(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