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山体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