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工作,建立山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山体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是本管辖区域内山体保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本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