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阻碍、拒不配合山体保护执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