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破坏山体植被,以开荒、烧荒方式种植农作物,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