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山脉、山地和丘陵。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