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岛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害或者非法占用海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法规或者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对于污染海岛环境、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