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建设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