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推动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