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