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