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报国家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