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二十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