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区域组织建设蓄水设施,按照全市统筹安排适时拦蓄雨(雪)、洪、沥水等,增加有效水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