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区域组织建设蓄水设施,按照全市统筹安排适时拦蓄雨(雪)、洪、沥水等,增加有效水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