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为城市供水的水库周边和河道、渠道沿线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保水护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私自引用水和污染水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